身為一位小學老師,在學校平常除了認真教書之外
每天 的午休時間,跟著和其他老師們在聊聊八卦之外,就是在拼命跟其他老師訂網購~~~
每天一起討論著上次訂的水果、蔬菜好不好吃,下次要再訂什麼東西呢??推薦
我年紀也大了,以前不會上網的我都是其他老師找我一起訂網購的
而現在我的孩子長大後換了一隻智慧型手機給我,教我如何上網購物
學會上網,讓我買東西根本是如虎添翼阿哈哈哈
之前同事訂了一個【蘇澳農會】 花生冷泉冰棒3盒(6支/盒)
在學校吃完後覺得也太好吃了吧~~~回到家之後馬上拿給家人分享
買回去跟家人分享後,家人都說【蘇澳農會】 花生冷泉冰棒3盒(6支/盒)真的很好吃
又下了幾筆訂單呢~~~
這次我就來介紹一下在網路上買的【蘇澳農會】 花生冷泉冰棒3盒(6支/盒)吧!!
【蘇澳農會】 花生冷泉冰棒3盒(6支/盒)真的太好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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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功能:
商品訊息描述: 【蘇澳農會】 花生冷泉冰棒3盒(6支/盒)
花生冷泉冰棒
蘇澳農會所販賣的花生冰棒,採用產自宜蘭沙地花生,味道濃醇,花生味很濃,廣受消費者喜愛,,是冰品中絕佳消暑聖品。以自動化製冰機來生產,安全衛生,農會生產,品質保證。
關於蘇澳農會
宜蘭蘇澳地區農會所販賣的冷泉冰品,味道香醇,廣受消費者喜愛,蘇澳地區農會表示,所有的冰品類完全採用蘇澳特有的冷泉來製作,將冷泉所殘留的有害礦物質過濾後,再交由製冰廠採用自動化製冰機來製冰,而所有人員進出皆需事先除塵,才能進入製作出密度高、口感佳的冰淇淋;非常特別,這麼多樣化的各式冰品,有機會前往宜蘭,可別忘了到蘇澳地區農會旁的蘇農冷泉冰品,來好好的品嘗品嘗這道地的冷泉冰棒,以及冰淇淋喔!
品牌:蘇澳農會
成份:水、奶茶、奶精、麥芽糖精、麥芽糖、耐酸cmc、海藻酸納、花生醬、玉米糖膠、太白粉、安定劑
熱量:每100公克147大卡
每份營養成份:每100公克熱量147大卡、蛋白質1.3公克、脂肪3.8公克、飽和脂肪1.2公克、反式脂肪0公克、碳水化合物26.9公克、糖11.6公克、鈉88毫克
內容量:75公克±5公克/支
食品添加物名稱:依包裝上標示
產地:台灣
保存期限:冷凍18個月
製造日期/有效日期:依商品包裝標示
投保產品責任險字號:新光產物1300-04AKP0000863
食品登食品業者登錄字號:A-180301513-00000-9
商品訊息簡述:
特賣
【蘇澳農會】 花生冷泉冰棒3盒(6支/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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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6日,上海一位11歲的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逆行與客車相撞,被卷入車底身亡。傢屬日前將ofo及肇事司機、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後,此事在社會上引發爭議:共享單車提供方ofo是否該為孩子的死亡承擔法律責任?
據原告代理律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黔林介紹,2017年3月26日中午,該男孩與同行三位夥伴(均未成年)騎ofo單車時,於當日13:37分許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與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客車相撞,致使該男孩倒地並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壓,後經上海長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靜安區交警同時認為,該男孩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不過,原告律師張黔林指出,究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周歲,而ofo小黃車對投放於公共開放場所的車輛疏於看管,該自行車車輛之上也無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騎行的提示;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據此,原告除瞭要求幾名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878萬元以外(原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739718.4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還要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令ofo小黃車:立即收回所有的ofo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用戶用完後必須鎖住且兒童無法輕易打開的鎖具。
此事經界面新聞報道後引發社會關註和爭議,關於小男孩父母是否該將ofo列為被告提出索賠,輿論反應並不統一。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殷嘯虎教授向界面新聞指出,11歲孩子找到一輛共享單車,按開瞭密碼鎖進行使用,其行為並非屬於刑法上的偷盜行為,而是屬於偷開、偷騎行為。法律規定11歲的孩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不負刑事責任,其偷開、偷騎行為法律不予追究。但很明顯,這種行為不屬於合法租借單車行為。
對於原告向ofo公司索賠的訴請,殷嘯虎認為,在處理類似問題時,一定要理清各種相關的法律關系和責任。此案是由於傢屬和孩子一連串違法行為導致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小黃車車鎖的技術問題與孩子死亡無直接關系,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過錯。
殷嘯虎指出,在索賠問題上,必須弄清楚事情的因果關系。孩子由於逆行與客車相撞而死,並非因共享單車的車鎖有問題而死亡,在賠償問題上,應向肇事司機索賠,ofo公司對孩子的死因不負有直接責任,“就如同有人到超市買瞭把刀捅死瞭人,受害者傢屬能起訴超市嗎?超市能賠嗎?”
有評論指出,此案中應由孩子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律師張黔林則回應,據孩子父親回憶,事發當天孩子曾與其一起吃午飯,飯後出門,1點多左右父親發現孩子未回傢,就騎車出去尋找。張黔林指出,期間孩子離開父母視線約1個小時。“對11歲孩子的監護是否要像對待嬰幼兒那樣24小時監護?到什麼程度才算履行瞭監護義務?這可以探討。”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向界面新聞指出,此事是一起道路安全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孩子逆行負主要責任,客車司機疏於觀察負次要責任。同時,在孩子的責任分擔中,傢長的監護責任是主要責任。
“如果說共享單車有責任的話,那就是技術不到位或者說技術不完美就投入市場,但這是另外一個概念。”殷嘯虎認為,共享單車在此案中沒有法律過錯,不應承擔法律責任,不用賠償,但可以給予傢屬適當補償,“賠償和補償不一樣,賠償的前提一般是有法律責任,補償則沒有法律責任,可以私下協商。”
朱巍認為,這裡涉及社會責任、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的關系問題。如果案子已經進入司法程序,那麼社會責任不應當作為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此案的法律責任涉及侵權責任,有過錯才應該承責任。而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體現在後面的層面,企業是否應該抓緊研發更好的方式,杜絕未滿12歲的未成年人騎車。
《南方都市報》7月24日發表評論認為,ofo在這一事件中並不存在主觀過意,但未必就沒有無心過失,這主要體現在單車配備的機械鎖具上,既缺少定位裝置,又屬密碼唯一。由於不像智能鎖那樣,每次需憑手機掃描解鎖,這也間接讓其“如果您還不滿12歲,等一等再騎哦”的倡導成瞭一紙空文。
中國網在評論中指出,共享單車作為共享經濟的一種,每個人擁有的都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在孩子們的物權觀念還沒有形成時,認為隻要不據為己有那麼免費騎行是無傷大雅的。且12歲的孩子正處於接受新生事物最快、膽子最大的時期,使用共享單車就在所難免。“為快速占領市場,企業之間出現惡性競爭,這次ofo單車出事便是惡性競爭產生的惡果。ofo為瞭擠占市場、降低成本、大量投入而使用機械鎖,最終因為無法智能識別而讓孩子們有瞭騎行的機會。”
今年3月28日凌晨,ofo曾發佈官方聲明,表示將研究出一套有效的防范機制,從源頭上杜絕12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單車,從而避免悲劇再次發生。如今因孩子騎共享單車被告上法庭,ofo如何看待此案?事發至今,ofo采取瞭哪些完善措施?
為此,界面新聞聯系瞭ofo公司公關部門,對方尚未給予回應。ofo相關負責人接受中國網采訪時回應,今年10月底前,所有安裝機械密碼鎖的小黃車將全部被ofo召回,更換為電子鎖,但暫不接受和案件相關的采訪。
紅網評論指出,避禍比追責更重要,目前所能做的,政府相關部門需進一步完善共享單車服務標準,規范共享單車運營超省錢及使用行為,共享單車企業需探索完善單車管理機制,有效防范未成年人騎車問題,傢長需加強孩子引導教育,盡到法定監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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